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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试行从量关税与复合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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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税则委员会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自997年7月日起对啤酒、石油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关税,对录(放)像机和摄像机试行复合关税。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试行从量关税、复合关税的商品和税率已经确定(详见附表一),自7月日起,进口归入附表一所列税则号列的商品,一律按所列相应优惠税率或普通税率计征从量关税或复合关税。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从量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单位税额); 2.复合关税税额=商品进口数量×从量关税税率+完税价格×从价关税税率。
试行从量或复合关税商品的进口环节和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征。
各进口单位的或报关人,必须按附表一规定的计量单位如实申报进口数量。对于非按附表一所列计税单位成交,并且有效单证上也没有按规定计税单位标明数量的,应根据附表二规定的相应计量单位换算标准换算后再行申报。未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海关有权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997年6月20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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