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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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14时38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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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严尘中”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企业厦门特区优惠税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以下简称)中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0%,而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减......本文有98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企业厦门特区优惠税率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以下简称)中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0%,而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减按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现行税法中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有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预提。但来源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的上述所得减按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转让技术先进,经批准,可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
3、设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哪些行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特区内设立的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电力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电力项目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在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税的年限。(三)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哪些?
答: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相应的各种税收优惠外,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可减按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技术型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该企业即成为"先进技术型企业"。除享受上述相应的各种税收优惠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自2000年月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0%(含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事软件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物件,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法》(以下简称)中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0%,而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机构、场所,减按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现行税法中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有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预提。但来源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的上述所得减按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转让技术先进,经批准,可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
3、设于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二)外商投资企业在哪些行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答:、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特区内设立的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电力项目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电力项目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在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减免税的年限。(三)出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哪些?
答:凡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相应的各种税收优惠外,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当年可减按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技术型的外资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该企业即成为"先进技术型企业"。除享受上述相应的各种税收优惠外,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延长三年减按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外国投资者再投资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六)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自2000年月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0%(含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七)外商投资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从事软件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物件,凡购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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