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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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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8]2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50%,并实施至2008年2月3日;
二、从2008年0月日至2月3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见附件。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商品名称
税 号
出口关税税率
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磷酸
2809209
0
00%

284000
0
50%(9月日起)
2842000
0
氮肥
282700
0
50%(9月日起执行)
2827090
0
302000
4月日-9月30日:35% 0月日-2月3日:25%
302200
0
3022900
0
3023000
0
3024000
0
3025000
0
3026000
0
3028000
0
302900
0
3029090
0
磷肥
30300
30%

303090
30%
00%
3039000
0

钾肥
283420
30%

2834290
0

3042090
30%
00%
3043000
30%

304900
30%

3049090
30%

复合肥及其他化肥
305000
0

3052000
2月5日-9月30日:35% 0月日-2月3日:20%

3053000
2月5日-9月30日:35% 0月日-2月3日:20%

3054000
2月5日-9月30日:35% 0月日-2月3日:20%
00%
305500
0

3055900
2月5日-9月30日:35% 0月日-2月3日:20%

3056000
2月5日-9月30日:35% 0月日-2月3日:20%

3059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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