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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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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2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调整20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调整20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年2月日起至2月3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02000、3053000、3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2月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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