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补税办法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卢汉才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卢汉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条 本办法依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行政院颁布之「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者,......本文有101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第条 本办法依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 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行政院颁布之「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之耐用年数者,其转让或变更用途免予补税。但非属「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所列之货物,其免予补税之期限一律为十年。驻华外交机构及其人员免税进口之车辆,自免税进口之翌日起,使用满二年,经外交部审核属实者,于出售时免补缴有关进口税捐。第3条 依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补税之货物,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原进口时之纳税义务人或现货物持有人应依本办法之规定向原进口地海关或就近向各地海关办理补税。但车辆应向原进口地海关办理补税。前项货物补税时,应填报进口报单并详细记载货物名称、牌名、规格、数量、完税价格、出厂日期、进口日期及纳税义务人姓名等必要事项。第4条 依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补税之货物,应由海关按其转让或变更用途时之价格与税率补税。第5条 依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补税之货物按下列规定核估其完税价格:一、货物完整且未经使用者,参照转让或变更用途前后三十日内进口之同样或类似货物新品之交易价格,核定其完税价格。二、货物虽经使用,但仍完整尚可供原来目的使用者,参照转让或变更用途前后三十日内进口之同样或类似货物新品之交易价格减除折旧额后,核定其完税价格。三、货物破损、残缺或变形,已不堪供原来目的使用,但仍具利用价值者,应分别情形,按废品或零件估算完税价格。无转让或变更用途前后三十日内进口之同样或类似货物之交易价格可参考者,参照转让或变更用途时同样或类似货物之国内销售价格核估完税价格;其无国内销售价格可考者,得依据查得之资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第6条 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按海关进口税则增注所订税率从低征税者,海关核计应补税额时,应扣隐该货物进口时已缴纳之关税。但已缴纳之关税超过该货物于转让或变更用途时核计应缴税额时,不予退还。第7条 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转让或变更用途时,如属应征货物税货物,其货物税之完税价格,应按补征关税之完税价格,加应征进口税捐及商港建设费后之总额核定之。第8条 免税进口车辆如经核准报废出售者,并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海关申办补税。一、公路监理机关检验后注明准予报废及不发给牌照之证明文件。二、驻华外交机构注明报废之证明文件。第0条 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转让或变更用途时,未经补税,不得交付移运,违者,一经查获,即依有关法令规定论处。第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补税办法”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170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