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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加征关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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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良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93200,7293300,7293400,7293500,7220200,......本文有3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93200,7293300,7293400,7293500,722020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德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8.%的加征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93200.0,7293300.0,7293400.0,7293400.20,7293500.0,7293500.20,7220200.0,7220200.20,72202090.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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