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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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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8]7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2月3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特此通知。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商品名称税号现行出口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未碾磨磷灰石2500020%00%未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00900%00%已碾磨磷灰石25020020%00%已碾磨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磷灰石除外25020900%00%黄磷(白磷)280470020%00%其他磷28047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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