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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部分进入特殊监管区域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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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08年2月4日以税委会[2008]3号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通知》规定,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通知》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入(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上述享受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关于《通知》适用范围,《通知》规定,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的通知([2008]3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海关特殊监管区管理法规目录”。 海关 关对 对部 部分 分进 进入 入特 特殊 殊监 监管 管区 区域 域产 产品 品不 不征 征收 收出 出口 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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