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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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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日至2月3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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