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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铁矿砂实行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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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务院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 税委会[1996]16号
海关总署:
按国务院通知,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对铁矿砂及其精矿,包括焙烧黄铁矿(税号:26011100,26011200,26012000)实行1%的暂定进口关税税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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