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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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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详见附件)。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0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税则号列:29073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和进口环节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凡申报进口壬基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印度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壬基酚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印度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印度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号的有关规定。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机关于2005年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7月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3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简称NP)。
分子式:
物理化学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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