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署的决定由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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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署】行政公署的决定由谁撤销
行政公署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省县之间设立的。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销权的不仅是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认为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不合法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如果是不合法你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对于行政公署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提出附带性审查。在很多地方都地方政府烟、酒的经营都有地方保护的规定,其实这些规定很多都与《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相冲突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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