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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澳门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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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系】浅谈澳门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体系

由于澳门长期受葡萄牙统治,因此澳门的司法制度由葡萄牙议会订定,采用的基本上是葡萄牙法律,澳门司法机构也隶属于葡萄牙的司法机关,享有自治、独立行使司法权,一般司法行政受葡萄牙的法律约束。

澳门的现行司法体制大体上是以葡萄牙法律为依归,但在某些司法范围对以中国人为主的澳门社会作出特殊规定。葡萄牙的几部主要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等,都延伸至澳门生效。

过去几十年,澳门的司法机关仍是葡萄牙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澳门的司法体系和司法原则是由葡萄牙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所确保的。葡萄牙于1989年修宪,让澳门地区“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该司法组织享有自治,适应澳门之特征,并保障法官独立原则”。随着葡宪法的修正,《澳门组织章程》也进行了修改,授权澳门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基于这个法律,1991年葡萄牙国会又通过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葡萄牙总统向澳门法院授予完全和专属审判权,澳门地区才拥有本身的自治且适应澳门特征的司法体系,终于使澳门自身的司法体系得以确立。

按照过去的《司法法院组织法》,澳门是葡萄牙司法组织内的一个法区。澳门只有第一审法院,而全部上诉都必须向葡萄牙的上级法院提起。此外,对于法官的任命、提升、调任或采取纪律行动,属于葡萄牙司法官团高等委员会的权限,而对于检察院司法官的任命、提升、调任或采取纪律行动,则属于葡萄牙总检察长公署的权限。但现在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这些对于司法官的权限已较过去有较大增加。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明确规定了澳门法院的独立性,司法组织的一般原则,尤其是有关法院的种类和审级、法院的组成、权限和运作、司法官、诉讼代理人、以及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和澳门司法委员会的组成等。《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还使澳门在历史上首次拥有了高等法院,使大部分的上诉案件都可以在澳门进行审判,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会就澳门法院的裁判向葡萄牙的法院进行上诉。

《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行使审判职能的权限依法仅属法院所有。法院有权确保维护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遏止违反民主法治的行为,并解决公、私利益的冲突。

不过法律也允许设立仲裁庭,并可以设立非司法性质的机构和方式来排解冲突。澳门的司法机关主要有澳门法院、检察官公署、审计评政院、刑事起诉法庭、军事法庭、司法警察司、治安警察厅、水警稽查队。司法管理和法律的机构是司法委员会和司法高等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由澳门的高等法院院长任主席,委员有助理总检察长、澳门律师代表1名、澳督委任和立法会选出的各2名社会知名人士。其职责主要是对一审法院司法官、司法参事及司法机构的公务员提出任免建议和进行纪律监察。

司法高等委员会则由葡萄牙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委员有总检察长、澳督或其代表、澳门立法会推选出的2名人士、葡萄牙司法部的1名代表,葡萄牙总统委任的1名代表。主要职责是对澳门高等法院院长和法官、助理总检察长任免作出建议,以及对司法机构的高官采取纪委监察。

澳门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澳门法院和检察官公署分别直属于葡萄牙里斯本法院及共和国总检察长管辖,官员由葡萄牙司法部门委任。总督委任各级法院院长、法官和各级检察官,需征求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及澳门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如未经上述两委员会建议,总督无权单方面任命司法官。1996年以前,澳门司法官员全部来自葡萄牙。1996年,澳门才出现了首位华人法官和首位华人检察官。1999年后,澳门各级法院法官和检察官人数估计为36—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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