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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院司法警察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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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浅析我国法院司法警察的特点

在我国,现行所称的法院司法警察简称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依法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既具有其他人民警察所具有的共性,但又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一、法院司法警察的专属性

法院司法警察是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它专属于人民法院,具有专属性,是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的,离开法院它不可能独立存在并发挥其职能。

二、法院司法警察执法上的被动性、依附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职责时必须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没有法官指令,司法警察不能主动依据警察法上规定的警察权去行使职权,在执法上具有被动性、依附性的特点。

三、法院司法警察的警政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尽管在机构上专属于人民法院,在职权行使上从属于人民法官,但是从性质上说,其仍然归属于人民警察调整的范畴,是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警察系统的一个分支,所承担的职务仍然属于警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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