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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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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件的许可】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暂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

第三章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文书盖章事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办单位在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前,应当对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到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在加盖印章时,应当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书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留存一份行政许可文书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文书由承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管理办公室根据备案文书每月对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核准后,将统计结果在局域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京外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从2005年2月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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