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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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行政处罚法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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