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法条释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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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法条释义】公务员法法条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录用情形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组织机关应加强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和报考申请的审查,一旦发现报考者具有本条所述的禁止录用情形,停止录用。其目的是为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纯洁性。但是,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偶尔有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没有被开除公职,并且经教育改正,条件优秀,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他们仍然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对于曾经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也不属于被禁止录用的对象,只要他们符合报考条件,考试成绩优秀,也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是: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在公务员法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对于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考虑允许录用为公务员。立法机关最后没有采纳这个建议。这是考虑到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国家对他们的要求理应高于对普通人的要求,他们也应当具备比其他人更高的素质,因此无论是曾因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都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在公务员法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对于被开除公职后一定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考虑允许录用为公务员。立法机关最后没有采纳,也是考虑到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比较高,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公务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兜底条款,也是为其他法律针对特殊类别公务员规定录用条件预留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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