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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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小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1.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各地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起到了更为积极的作用。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经济与社会的时候,需要通过审批才能实现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干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
2、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心工作。
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基础性工作,通过清理项目,使不必要的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得到有效遏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遵循经济规律,利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随着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已不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心工作,不能只专注于削减项目,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移工作重点。应该从加强对项目的后续监管、规范审批程序和环节上下功夫,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服务手段上下功夫,从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上下功夫,这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所在。各地所建立的联合审批制度,是这一工作的有益探索,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这一目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十,这就使得一些部门和个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审批大权谋取私利,进行钱权交易,助长了一些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往往导致行政行为管理失控和市场秩序混乱。
由此可见,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须改进工作作风,防止以权谋私,减少消极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二、行政审批要体现效率、便民的原则
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一站式服务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能有效开展联合审批工作,实行一条龙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联合审批时,只需抓龙头,抓关键环节的审批,找责任部门。各审批部门不需要生搬程序,可以超常规审批,服务对象只要具备条件,就可联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这样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各部门的合力优势,整合各部门的审批行为。联合审批可以成几何级数地缩短办事时间、减少审批环节,更加方便、快捷地服务于企业,实现审批效率的最大化。
通过联合审批方式,各审批部门共同协商会办,只研究能不能办、如何办理的问题,形成审批过程相互监督的阳光工程,避免了各部门职能交叉而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必要麻烦,使审批工作更公开、更透明。同时,服务对象不用一家一家跑各审批部门,大大减少了阻、梗、卡等问题,极大地方便了服务对象。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审查通过后,各部门承诺回单位汇报即可限时办结审批手续。这样,由牵头部门开具联办单到各部门,限时反馈审批结果
三、强化监督机制,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把该管的管住,不该管的放开。使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真正发挥。通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抓关键环节的审批,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效率和服务上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从而真正发挥了政府“裁判员”的作用,提高了行政管理水平。
促使管理方式的转变。改变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实行一条龙牵头部门全过程跟踪服务,逐项落实各专项审批,审批中心随时督查落实结果,协调解决所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使政府的管理方式逐步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重审批、轻监管、轻服务”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转到全过程监督、全过程跟踪服务。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职能,适当退出市场过程。
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监督工作,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审批权,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纪检等部门的专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审批权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审批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由于只审批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应遵循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四是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保证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民众的有效申诉渠道、大众媒体的公开报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机制。使得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建立起来,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使群众了解行政审批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从而把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的视野。
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体制的自我变革,在取不取消、取消哪些、如何取消等问题上还是政府部门决策,缺乏可行的操作规范和约束机制。要使这项改革深入下去,必须通过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才能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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