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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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国家公务员奖励规定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有其他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对在突发事件中,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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