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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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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也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员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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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该罪论处。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与前两种情况不同是上述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该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该罪。

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对已知无罪的人,为追究刑事责任,以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立案侦查,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明知无罪的人的;

  2、对已知有罪的人,即已知有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事实或者违反法律的,故意不立案;

  3、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以强制措施代替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调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采取措施的,实际上置之不理,非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调查控制的;

  4、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裁定,或者构成重罪、轻罪、轻罪、重罪、重罪的;

  5、其他妨害法律公正、不妨害法律公正、妨害法律公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 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

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有哪些?徇私枉法的立案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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