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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与犯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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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如下:2004年7月28日,甲男与乙男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30日晚,乙在该校外望风,甲翻墙入校,持水果刀闯入丙的房间,发现房内没有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令丙摘下手表给自己。丙边摘表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即将刀装入衣袋,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丙脱光衣服。丙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上,流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桌上的手表拿走。甲出校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此题的答案为:甲、乙构成抢劫共犯,甲为主犯,乙为从犯;甲为抢劫中止,乙为抢劫未遂;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盗窃罪。甲入室抢劫是否构成中止是大家争议的焦点。笔者就此发表拙见。

在很多国家,中止犯被认为是未遂犯的一种,中止未遂与障碍未遂不同之处在于中止犯独立的构成要件:“中止了犯罪”和“因自己的意思”。其中主要争议在于何种情况是“因自己的意思”。

德国刑法规定,构成中止犯必须自动中止犯罪。德国学者解释时说,“中止以任意性为前提”。对于等待有利时机而停止犯罪的行为是否构成中止,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认为,任意性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意思。然而,德国学者认为,仅仅中止具体的实行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的意思。前苏联学者认为:“……或是由于外界的不利情况,主体把完成预谋的犯罪推迟到更为有利的时候,这些情况都不是自动中止。”我国多数刑法学者也认为后一种解释符合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立法精神,是正确的。四卷六题中,甲把刀放起来和自称不抢了,只是犯罪行为推迟到更为有利时机的方式,即猥亵之后没有真诚的行为表示彻底放弃犯罪的意思。所以,按德国和苏联学者以及我国多数刑法学者的看法,甲的行为不构成中止。

确切地说,甲的行为是中断犯罪而不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和中断犯罪都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应某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犯罪行为,但中断犯罪与犯罪中止是有显著区别的。所谓中断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暂时放弃犯罪行为,待妨碍犯罪进行的因素消失后继续进行犯罪的情形。犯罪中止和中断犯罪的区别表现:1.犯罪中止是无条件放弃犯罪,不存在以后再继续进行该犯罪行为的可能;而中断犯罪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停顿,待以后阻止犯罪进行的条件消失后还要继续进行。2.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弃犯罪的真实意图,其犯罪目的已经从行为人心理上消失,而中断犯罪在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放弃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目的也没有消失,实施犯罪之初存在的犯罪意志因素仍然存在。3.犯罪中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刑法对犯罪中止也作了明文规定,而中断犯罪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而是故意犯罪中的一个情节。

因此,此题中甲侵害丙财物的行为只是以猥亵为条件的暂时的停顿,待主观上阻碍抢劫的因素消失后继续进行,甲自始至终没有放弃抢劫的意图,甲的犯罪目的始终没有消失。因此,可以肯定的说,甲的抢劫行为是中断,不是中止!而事后继续,非法占有了丙的手表,便是抢劫的既遂。

此题如果不存在抢劫的中止,也就不存在后面盗窃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处于犯罪行为人引起的暴力强制状态,进而实施的盗窃行为应当定抢劫罪,这也反映了司法实务界对这类问题的主流观点,为绝大多数法官所认可。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类似形如盗窃实为抢劫的案件,一般都定为抢劫罪,尤其对于入室抢劫。有一个案例和此题有些相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刑法卷》张新、芦××先抢劫钥匙后入室盗窃案,该案没有把抢走钥匙的行为与盗窃财物的行为分开来看。两被告人从发现被害人腰间钥匙之时起,即对其进行跟踪、认门。在用暴力抢走被害人的钥匙后,两被告人随即入室取走财物,其行为已不是一般的秘密窃取,而是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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