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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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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假释的这个量刑中,我们知道具有假释的适用,那么假释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作者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定期到监狱检查,了解犯人的改造表现;接受犯人的假释诉求;审议决定前主持假释听证会;召开假释评审委员会,决定适用假释和决定撤销假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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