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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与量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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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笔者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赔偿与追诉成本,符合经济司法的要求。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司法过程应注重成本的经济性。对充分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将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了司法经济化的要求。以积极的措施引导被告人主动作出赔偿,省却了判决后的执行过程,被害人能及时得到赔偿,法院也就不必投入执行成本,对于解决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途径。

  实践中如何掌握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1.赔偿影响量刑,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不是“应当”,量刑时如何考虑赔偿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从实践情况看,可以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

  2.无论是刑罚裁量还是判决赔偿数额,都应严格执行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幅度和标准。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明确予以否定。

  3.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其请求或同意亲属代为赔偿不足部分,应视为被告人赔偿。

  4.对那些犯罪不甚严重、情节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轻伤害、一般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无法定从重情节,只要被告积极、足额赔偿,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有些根据情况还可以宣告缓刑。

  5.对那些犯罪较严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重伤害、伤害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无法定从重情节,被告又积极、足额赔偿了损失的,可适当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6.被告人态度诚恳、赔偿积极,而被害人得理不让人,提出过高的要求,被告人无法满足,但能按其应赔的数额积极给付的,一般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7.被告人答应将来赔偿的,由于尚未兑现,一般不宜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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