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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减刑和假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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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的条件是什么有关文件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刑罚。

假释是指对经过法定期间的执行,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假释的条件较减刑严格。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假释适用于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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