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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处所程序和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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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守所出所程序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有哪些需要检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 出所检察的内容:

  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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