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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余罪自首与一般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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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刑法理论上,自首有一般自首和余罪自首之分。如果是认定为一般自首,就是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那么在余罪自首又是从何认定呢二者存在着联系,同时存在着区别,下文详细一一分析,作者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般自首与余罪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余罪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余罪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余罪自首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别一种观点认为在余罪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余罪自首的情况下,自首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向司法机关报案。

  相对于一般自首,余罪自首之所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余罪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特殊性,余罪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余罪自首和一般自首亦具有共同之处。

  首先,余罪自首属于犯罪未被发觉的自首。

  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已被关押,但其所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司法机关强迫,具有主动性,是主动归案的表现。

  其次,两者的本质相同。

  即犯罪分子犯罪后主动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这一点可以从“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推断出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已在司法机关实际控制下,失去人身自由,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意志并不失去自由,其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这可以说是其在对自首从宽制度的认识后而作出的行为选择之结果,体现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将自己所犯的还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交付给国家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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