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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财产能单独适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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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刑法》第34条明确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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