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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65条—66条:累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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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导语:累犯是如何构成犯罪事实特殊犯罪累积又是从哪些方面看出来根据法规需要如何获取其相应的一些构成要素呢作者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三个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关于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者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二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65条的规定,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

  2、特殊累犯的问题——特殊点在于:

  一是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二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是应当从重处罚;

  二是不能适用缓刑;

  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附】注意毒品犯罪中的“特别再犯制度”的情形: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特别再犯制度

  特别再犯与累犯竞合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要适用特别再犯,不适用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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