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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认定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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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重大立功,认定方面应当注意重大立功的认定情形和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值得关注的是新近颁布的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因重大立功申请减刑案件,将由法院开放审理认定。以下就由作者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一、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法定刑、宣告刑等不同判断依据,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法定刑,即根据被检举人具体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款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被检举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检举人即构成重大立功,不论最终被检举人是否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宣告刑,即以人民法院对被检举人的判决为准,被检举人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表明被检举人已经不存在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不论被检举人犯罪行为本身是否应当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准确认定“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1、“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立功行为实施时就已经存在的案件的主客观事实、情节,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案件已经判决的,除因被判刑人在立功行为实施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经依法从宽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之外,应当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

  对于《解释》第七条中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标准,只是“一般”的标准,不能僵化理解。绝不能因此得出“无论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多少犯罪嫌疑人,只要协助抓获的嫌疑人中没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都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结论。认定重大立功的表现,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主观客来把握。

  三、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判刑、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因罪犯有重大立功报请减刑的,将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至此,重大立功是否减刑,将有人民法院进行统一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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