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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优先乃是罪刑法定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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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和要求。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精髓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限制。刑法具有两种重要职能:社会保障功能和权利保障功能。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在于防止社会成员对社会、他人的不法侵害,因此,它以处罚犯罪人体现这一功能的方式。而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在于防止国家对个人所加的非法侵害,以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影响。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要求刑法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而刑法的权利保障功能又要求刑法成为公民人权保护的重要屏障,刑法权利保障优先的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刑罚权与基本人权发生抵触时,与其牺牲基本人权,毋宁放弃刑罚权。所以,树立刑法之权利保障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顺利实施的关键。

坚持罪刑法定,不仅意味着在犯罪的实体认定上必须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同样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案件“流程”和证据认定规则。所谓“实事求是”,在法庭上并不是指客观上发生了什么,而是人们提供了多少可信的证据去证明已经发生了什么。从罪刑法定原则和诉讼证据规则角度看,因为犯罪必须通过足够的证据才能获得证实,被证实了的行为又必须被刑法明文宣布为犯罪时,才能最终加以确定。在现有的法律原则和诉讼体制下,我们必须正视还有一些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的犯罪现象的存在,不能为了不放过想象之中的“犯罪”,而人为降低对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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