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新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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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新罪怎么处罚刑事案件都有其追诉时效,行为人在假释期间超过追诉时效,又出现新罪的情形,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从实践经验总结得知,假释期间犯新罪,撤销假释,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案情回顾:
张某原系汽车驾驶员,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十年。服刑期间一直开拉货车。1996年被假释出狱。1991年张某所在中队有一名劳改犯患急病需住院治疗,当时未找到其他车辆,管教就让张某送患者去医院。途中张某由于不熟悉路况且车速过快,不慎将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子撞死了。张某当时害怕被加刑便驾车逃逸。回到队里也一直未提起此事。1997年公安机关通过技术鉴定,确定肇事者是张某。
案件分歧:
对本案张某的行为如何处罚存在两种分歧。一种认为张某所犯的交通肇事罪1979刑法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故此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由此张某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交通肇事视为没有发生,张某的假释不变。另一种认为虽然张某的交通肇事罪已过追诉时效,但是在假释期间发现的新罪,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假释的规定,应对张某撤销假释,继续执行未执行的刑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适用假释的行为条件是犯人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那么“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这样的解释:“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的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人是否悔改应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犯人的行为表现就是看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二是犯人的思想转变、思想良性化是悔改的本质要素。关键是要深入了解支配犯罪的人做出这些表现的思想基础是什么,即犯罪人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刑法的目的就是惩罚与教育,即惩罚犯罪,改造罪犯,使其通过改造能悔过自新,遵纪守法。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假释期间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新罪如何处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从假释的行为条件可以得出,如果罪犯未能迁恶改善,思想未有根本性改变,就有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也就不能适用假释。
本案中张某肇事后,不停车抢救伤员、向司法机关报警或事后主动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反而怕司法机关发现后再次指控其犯罪被加刑,而驾车逃逸,这说明其主观恶性还未改造好,思想上未能实现根本性的良性转变,还没有改恶从善的表现。尽管发现张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但是这是在假释期间发现的,故张某的行为就不符合假释的行为条件。因为确有悔改表现是假释适用的客观基础,基础不成立就不需言其他了。由此本案张某不应适用假释,而应撤销假释,继续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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