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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人赃俱获 盗车惯犯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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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完车辆后竟然大摇大摆地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结果被公安人员发现,逮个正着,人赃俱获,在短短一年时间内盗窃二十多辆车的谢某、石某、刘某等人落入法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石某、刘某犯盗窃罪,谢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法院终审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今年27岁,河北雄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今年36岁,河北定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民,199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1999年5月因犯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石某今年29岁,河北安国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间,谢某、石某、刘某三人分别在河北省境内及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地盗窃桑塔纳、捷达等机动车二十一辆,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一百二十余万元。其中,谢某共实施盗窃行为2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石某共实施盗窃行为21起,刘某实施盗窃行为1起。

  2008年4月14日18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指挥中心报警,称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疑似被盗车辆,正沿八达岭高速辅路由南向北行驶,后公安人员拦截该车,该车拒不接受检查并掉头逃跑,后被民警在学知桥附近拦下,车上人员弃车逃跑。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谢某抓获,同车的被告人石某逃走。民警当场在被丢弃的车辆中起获用于盗车的解码器、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后经核实,谢某等人当场丢弃的车辆牌照为被盗车辆。2008年6月16日,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9月1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中院审理认为,谢某、石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与其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谢某、石某、刘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谢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属于自首,且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较重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起获部分涉案车辆,挽回了部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从轻处罚。石某能够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盗窃罪行,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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