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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具体运用之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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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敬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本文有23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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