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刑执行制度的改革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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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机关和受刑人之间是“对立”的,表现为行刑机关和受刑人本身就是天然对立的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对立又表现在行刑机关是代表国家执法,其行为的性质表明了国家的立场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向受刑人灌输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社会意识形态;而作为受刑人,是站在统治阶级的对立面,他的行为对统治者而言是没有任何价值和社会功利性的,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而言是有害的,他的行为破坏了统治者预先设定的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最终和行刑机关站到了对立面;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
行刑机关和受刑人之间又具有同一性。对行刑机关和受刑人来说,如果二者之间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都将不复存在,受刑人是行刑机关的惩罚和改造的对象,而受刑人的服刑改造的主导则是行刑机关,通过二者之间的互动,受刑人最后也将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共同服务于徒刑行刑的目标,而这两者之间的互动全过程就是它们共同存在的统一体。
徒刑的执行作为现代社会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曾经并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徒刑执行研究的不断深入,徒刑执行中的缺陷也在不断的暴露,徒刑执行的改革问题也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也一直在努力不懈的研究,国家的行刑机关也在进行不断的尝试,努力改进执行方法,创立各种有利于提高执行效果的制度。
总之,徒刑执行的改革尝试从未停止过,并将更加深入的发展下去,为此,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通过比较分析研究,为了提高我国徒刑执行的效果,减少累犯率和再犯率,我们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参考:首先,徒刑执行的社会化、公开化。其次,发挥徒刑执行的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有效性。再次,划分徒刑执行的阶段性。主要是指采用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点数测量为手段,吸收中间监狱制优点为补充的累进制执行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将徒刑执行分为数个阶段,各个阶段之间在待遇上应有明显的差别:第一阶段,要实行严格管理,体现出明显的徒刑惩罚特点:第二阶段,在管理上较第一阶段有所放松,并在待遇上有所提高;第三阶段,吸收国外中间监狱制的管理模式,将监狱办成半开放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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