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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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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刑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还不必判处死刑,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附加刑

  根据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剂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所以驱逐出境也属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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