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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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这类刑罚,在刑事审判中属于量刑失衡的“多发地带”,其后果也最为严重。量刑程序可包括量刑听证程序、量刑决定程序和量刑监督程序几个环节,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从增加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入手,解决司法机关之间的“量刑平衡”,解决控、辩、审三方之间的“量刑平衡”,最终达到量刑制度的规范化。
提高法官的素养
“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量刑不是机械运动,司法活动需要高素质的法官的参与才能实现立法旨趣,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提高法官素养是解决司法中量刑失衡问题、实现法官对量刑的科学把握、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方法。法官素养不仅指专业素养,还包括道德素养。判例法国家如美国,其法官是从德高望重的律师中选拔出来,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官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确保法官在量刑规则上认识的一致性,又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官腐败的可能。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我国的法官选拔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但在选拔法官时,增加对道德素质的考核,同样是加强法官对量刑规则的认同感,确保量刑均衡的重要方式。当然,在职法官的职业培训也不容忽视,以保证法官确立正确的量刑观。与此同时,要增强法官的独立意识,保持冷静的理性思考,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的影响,不被社会舆论所左右,以道德评判取代法律评判。
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所谓判决的合理化说明,就是法官要为司法程序的最终论断——判决提出一个恰当的理由并给予论证。”可以考虑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载明判决理由,对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对证据的真伪、采信与否、量刑的理由做出逐一的分析,说明为什么对犯罪人判处这样的刑罚,载明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思维过程和理论依据。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改变关于判决理由的阐述如蜻蜓点水的状况,解决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暗箱操作问题,制约专断判决,保证判决结果的深思熟虑。对于因量刑不当而改判的上诉案件,更应对实际宣告刑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释明。因为上诉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下级法院具有更大的昭示功能,在量刑的统一上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应淡化审理报告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裁判理由的说明和撰写,但是这些量刑理由并没有在判决书中表达出来,而是不恰当地放在了案件的审理报告中,供内部交流或领导批阅。但是量刑的对象是被告人,量刑的合理与否也需要由被告和社会公众来评价。在充分说明判决理由的情况下,判决书已经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理由等作出详细的解释,可以从判决书中提取结案报告,改变从审理报告中提取判决书的做法。
发挥检察机关的量刑监督作用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可以纠正可能出现的量刑错误或量刑不当。首先,在作为我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果的量刑规则的出台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其正当性进行监督,对量刑标准的确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其次,检、法两家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性地就量刑问题进行探讨,法院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将检察机关起诉的量刑意见作充分的考虑。再次,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应当一起展开司法调查研究,加强沟通与交流,在取得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在时间成熟的时候共同出台适用于全国范围的量刑规范性文件,对法院量刑和检察院量刑监督工作起到共同指导作用。
加强量刑理论研究
首先,在我国亟需总结一种科学的量刑方法,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以应对同一案件并存若干同质或不同质的量刑情节的情况,因此,应加强理论研究,以发挥理论指导审判实践的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理论研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对法治较发达国家的量刑经验进行总结,促进我国法院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司法经验,推动我国量刑实践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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