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看守所在押人员与亲属朋友的会见与通信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侯飞日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侯飞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核心内容: 进入了看守所之后,那么在探视的时候,具有一定的要求,除了需要得到相关的机关同意之外,还需要严格遵守探视的制度,那么下文小编与您一起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看守......本文有73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核心内容:进入了看守所之后,那么在探视的时候,具有一定的要求,除了需要得到相关的机关同意之外,还需要严格遵守探视的制度,那么下文作者与您一起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看守所的探视制度是怎样的

  为了保障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探视规定内容如下

  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Σ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犯人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Σ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条 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接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为您推荐: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与亲属朋友的会见与通信”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049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