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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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状况,通过对立法技术的研究,加强立法准确、精确的程度,以减少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的对自由裁量权的启用。翻开或浏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经常在某个条文中使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从轻”、“从重”、“加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损失”等涵量较高的非确定性词语,造成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难以掌握。因此,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尽量少用那些非确定性的词语,如果实在无奈,应通过明确列举的形式加以阐明。只有这样,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才能明确把握,做到有法可依,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以期达到司法公正。
第二,法官平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对立法精神和原则的理解和掌握,定期或不定期内举办案例研讨会。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审判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最大限度的防止因法官业务素质的原因而导致自由裁量权的错用或滥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保持司法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在公正上达到统一,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第三,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调解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充分运用调解这一手段,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圆满解决,可以充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分歧,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对抗情绪,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减少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途径与方法。
第四,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从而有效的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可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中非确定性的词语,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使其更加明朗清晰。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在明确立法者意图的同时,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启用或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案件裁判的公正度,确保司法公正。
第五,各级人民法院时常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研究,健全和完善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促进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根据现代司法理念,按照现代司法理念的审判机制的司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起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精通的法官队伍,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同时,严格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阻却来自其他行政渠道的干预,审判长组成合议庭时,合议庭成员对具体案件共同阅卷,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应对案件自由裁量权的部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理由充分体现在裁判文书上,以便于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审委会成员应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审判过程作全面深入细致的了解,不仅仅是听汇报。遇有自由裁量权的内容时,应充分考虑该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从而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使裁判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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