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罚金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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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罚金刑就是罚钱物的刑罚。周代的罚锾是罚金刑的雏形,《书.吕刑》曰:“其罚百锾。”“锾”古代的重量单位,也是货币单位,因此罚锾也就是对财物的罚。春秋时期的罚金刑是罚甲兵,即盾、甲、戟、金都是罚金对象。到了战国时期,秦亦继承了罚甲盾制度,不过罚不称罚,叫赀。赀的本意是赋税,赀主要有两种:一是赀布,布是秦的货币之一,所以赀布实际上就是罚钱。二是赀财物,这主要包括赀甲、赀盾两种。赀甲盾主要考虑到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物资短缺,以此为罚没对象而收集战争所需物资以应军需之用。楚汉战争结束,汉朝统一天下,赀甲盾的刑罚便不大实行了,以罚金钱财物为主。只是秦赀布是普通货币,而汉罚金主要是指黄金。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银黄金不易得,“以罚代金”、“以绢抵金”的制度。
与赀刑相类似的还有一种制度叫赎刑。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早在夏朝时期,中国就已经有了这种以贵重金属来抵刑罚的赎刑制度,到西周时期的赎刑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赀和赎虽然都是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财物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赀是本刑,是依法应对所收之罪的刑罚,相当于现在刑法中的附加刑,是刑罚的一种,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附加实施。赎刑,是对犯罪者不实际的实施应受之罚,而让其交纳一定的钱物来抵当。
赎刑最初只适用于疑案,或者犯罪者有某种特殊身份的情况。到了秦汉时期,凡犯罪可以宽贷者,法律允许以钱、谷等赎刑;对于官吏,允许采取罚俸入赎方法。因此,赎刑成了国家聚敛财富的重要手段。
由于赎刑和赀罚都是向国家交纳财物,再加上赎刑制度化、赎金数量的法律化,赎刑在法律体系中实际上成了财产刑。有了这种以剥夺财产作为惩罚手段的所谓赎刑,在单列罚金刑意义就不大了。南北朝时期,北朝诸律均有赎无罚。隋唐承北齐之制,设赎刑制度而除去了罚金刑。隋唐以绛诸律,赎刑形成了严密具体的制度,每种刑罚都规定了相应赎金数量,对哪些情况适用赎刑都作了明确规定。
历史上的赀刑也罢,赎刑也罢,都是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以减轻刑罚。它既体现了法制的人性化一面,但同时也是封建司法腐败的重要源头,有道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封建社会的罚金刑是保护极少数封建官僚特权的有力工具,也是国家暴敛钱财的重要手段,与其惩治犯罪,刑罚相适的立法初衷背道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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