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孙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是由著名法学家贝卡尼亚提出的。作为当今估计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理念,该原则已深入人心,并为各国刑事立法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主张宽容......本文有84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造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无罪推定原则持犹豫态度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我国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国家安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主要目的的。故维护社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我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这种法的价值观使中国的法文化中缺少一种普遍的宽容精神。于是立法者总是从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刑诉法的基本原则。而无罪推定原则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安全不利。故刑诉法对该原则虽接受但有所保留。
其次,我国的刑诉制度中有一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事实应该是指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所谓根据是指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罪的标准。这一原则体现的是一种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我们应该分清楚法律所追求的真实,只能是一种证据的真实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客观上的真实。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真实便是一种客观的真实。因此,当一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难以将其定罪时,司法人员往往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持一种怀疑的态度,而不会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将其视为无罪。
这种在证据难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而对其是否有罪持怀疑态度的作法,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很多积案、陈案。同时由于案件迟迟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长期受到一些强制措施的约束,如: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被羁押等。这种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对司法部门而言是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牺牲了法所追求的诉讼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则是被剥夺了自由权利。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将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我们应转变观念,排除障碍,本着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与推动民主法制进步的宗旨,真正确立我国无罪推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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