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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再犯和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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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刑事进行量刑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关键的问题,那么在累犯、再犯与及惯犯之间是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主要判刑的量有哪些区别与及相同之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作者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累犯和再犯都是指有前科又重新犯罪的人,累犯的概念比较严格,它一般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再犯的概念较累犯为广,不受刑罚的种类,刑期是否执行完毕,以及是否在一定的期限内犯罪等条件的限制。

  犯罪学上所称的惯犯,是指以一定形式反复犯同一种类罪的人。

  累犯、再犯和惯犯与一般犯罪人相比较,在人身危险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劳动改造后的反复性等许多方面,都有一些特点。累犯和惯犯实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盗窃。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诈骗罪。第四位是强奸罪。

  累犯和惯犯的年龄越大,前科越多,教育和文化水平就越低。这种情况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方式,使他们难以从事有益的社会活动,而经常容易染上一些不良习惯,一旦被判刑,也难以接受教育和改造。累犯和惯犯的犯罪心理比较稳定。他们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在作案前往往绞尽脑汁,设想一套既不被发现,又能顺利达到犯罪目的的办法。在作案时,累犯和惯犯比初犯冷静镇定。累犯和初犯的犯罪心理已趋定型,对监内生活由初犯时的畏惧转为习以为常,他们比较容易适应劳改生活,但对劳动和严格的纪律则反感甚至厌恶。近代犯罪学和刑法学在处理累犯、再犯、惯犯方面有两个趋势:一是由单纯的加重刑罚处罚,到采用不定期刑或保安处分;二是由注意社会隔离,转为进而兼顾犯罪人的改过从善。

  可见,仅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难收到对累犯的处罚效果的。因此,现代西方犯罪学者主张实行以下刑事政策:

  对累犯、惯犯采取从重处罚的刑事政策。

  在从重处罚的原则下,对累犯、惯犯应该适用特别的保安处分的措施。所谓保安处分, 是指法律对于无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别危险性的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适用的矫治、感化、医疗等特殊预防方法的总和。对累犯、惯犯适用的常见的保安处分有保安监督、保护观察等等。

  对累犯、惯犯的处罚,应该以他们的也有改善的可能为基础。对这些犯罪人应该实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复归社会。

  对累犯、惯犯的宣告,处罚措施的选择,以及处罚措施的变更,希望由专门的法院机构,或由法院在听取专家的意见以后再采取。

  在监禁中,青少年应当与成年相隔离,累犯、惯犯应当与初犯、偶犯相隔离,防止相互传染,有利于实施专门的教育。

  在监禁中,对累犯、惯犯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改造状态;出狱前,应先行解释,并辅之以就业就学前的监督和辅导。

  我们应该坚持以判处必要的徒刑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累犯、再犯、惯犯,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解决累犯、再犯、惯犯问题的最好办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罪犯的指导思想,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创造出更好的解决重新犯罪问题的办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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