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安杀害业主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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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5日对一起小区前任保安劫杀业主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晚,曾在南京市栖霞区赛世香樟园小区当过三个月保安的朱某返回小区。23时许,他发现深夜归来的女业主李某,便采用威胁手段将她挟至一幢住宅楼的地下车库机房内,意欲实施抢劫。后因怕李某报警,朱某产生强奸后杀人灭口的念头,便将李某按倒在该机房内的床垫上实施强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后朱某又猛扼李某颈部致其死亡,当场劫得手机、手镯、戒指、手链等随身财物。
除此之外,法院还审理查明:朱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9月29日被假释出狱,考验期限至2012年1月19日止。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假释考验期内,抢劫、强奸、杀害被害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判处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
延伸阅读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吸收原则的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并科原则也即相加原则,其内容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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