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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在押人员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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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奖惩制度如下:

  第四十五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

  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

  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第四十六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故意损坏公物的;

  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禁闭的人犯,应当关在专设监房反省。禁闭期限一般为一至十天,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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