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追究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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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綦江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冒用其堂兄之名,妄图隐瞒累犯情节逃避从重处罚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再审。据了解,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的现象全国其他法院也时有发生。
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一般出于两个动机,一是隐瞒累犯情节逃避从重处罚,二是避免留下犯罪记录。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起码存在两个危害:一是损害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和声誉,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二是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被告人冒名欺骗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
导致屡屡发生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的现象,除了个别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认识不够,把关不严,以及被冒用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配合不积极,导致个别被告人冒名得以“成功”等原因之外,刑事立法的缺陷也是重要的因素,这种缺陷的表现在,刑事诉讼法只是在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对冒用他人之名的行为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刑法也没有对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由于立法没有对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的行为规定惩罚措施,致使一些被告人产生了冒用他人之名的妄想。
为了为从源头上杜绝被告人冒用他人之名的现象,建议立法机关明确被告人冒用姓名的刑法责任,如冒用他人姓名可作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而且作为不得宣告缓刑、减刑和撤消假释的法定情节。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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