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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的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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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律师辩护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许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是理论界关心的热点问题。以下由作者与您一一探讨。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

  许多学者着力宣扬刑诉法修改在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方面取得的进步,认为立法在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老大难问题上作出很大努力。不过,在一些法律规定的理解上也产生分歧,出现争鸣,如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调查取证权问题。有人对此表示出担忧和顾虑,认为由于执法理念存在偏差、法律规定仍显笼统等原因,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以及律师意见不被重视等问题。

  有学者把公安执法和辩护制度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辩护制度的进步对公安执法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同时也是很好的机遇,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适应,使公安执法的规范性、有效性再上一个台阶。也有学者将辩护制度与检察工作联系在一起,认为刑事辩护与检察工作是相反相成、对立统一、互促共进的关系。一方面,他们一辩一诉,角色对立,成为诉讼中激烈对抗与攻防的双方;另一方面,他们互为自身存在的条件,统一于刑事诉讼构造和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具有多方面的一致性。

  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援助范围、方式、阶段和申请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学者们对此予以高度评价,充分肯定立法取得的进步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努力。不过,有学者指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倍增长对援助经费、人力、监督管理以及公检法的衔接工作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问题、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整体布局不当问题等确实已经显现并且亟待解决。

  对于修改后刑诉法将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学者们予以高度评价,认为体现人本精神、秉持底限正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但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侦查人员在主观上不愿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侦查阶段;

  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三是缺少监督与法律责任;

  四是缺少救济途径;五是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对象存在判断难等客观问题。

  对此,未来可以通过加大侦查硬件、软件的投入,增加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增加对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监督,增加犯罪嫌疑人的救济途径,构建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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