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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与程序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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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权利的时代!
司法对权利的保障是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展现的,案件又是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可见,权利的最终实现有赖于诉讼程序的完善与否。我国的诉讼程序由三部诉讼法典设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典,分别于1979年、1991年、1989年颁布,其中刑事诉讼法典于1996年修改,并于1997年起施行。三大诉讼法典分别指向人的生命和自由、财产与人格等诸项权利,其颁布和实施,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变革、人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我国处于急剧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新的事物和问题不断出现,作为稳定性较高的任何诉讼法不可能准确地涵盖一切案件发生的环境和形式。适应更高层次上保障人权的需要,适应国际司法准则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适应新形势新问题的需要,诉讼程序必须予以相应的变革,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也就提上了日程。
围绕程序基本权,实现当事人程序主体化。依照人性尊严和人权保障理念,人本身就具有自律性和自我目的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将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或工具,体现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成为程序运行的主体而非客体,为此应赋予当事人保障程序主体地位的权利,即程序基本权,又称当事人权。
围绕司法为民,实现程序设置科学化。结合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健全法律援助,补足困难群体诉讼能力的差距;合理规范收费,摆脱法院牟利之嫌;改革立案制度,消弭“告状难”之弊;完善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审前程序,达致集中审理;强化证人出庭,保证实质审理;施行三审终审,理顺审级关系;建构区际、涉外程序,填补程序空缺;以科学合理的程序,保障诉权与审判权的和谐互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围绕权力有限,实现权力运作规范化。法治是人权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环境,我国也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法治的一项重大要求即为权力有限,权力有限要求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违法行为得到制裁。所以,刑事诉讼法中须规范公检法三家关系,实现程序法定化;民事诉讼法中须限缩国家权力,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行政诉讼中须扩大受案范围,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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