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为王--透视刑事证据法条的增修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博誉”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诉讼中,证据事关被告人的生死、人身自由的剥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其重要意义不言自明。24日提请......本文有105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说,这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证据的种类问题。过去有些证据无法归类,这次修订增加了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还有一些侦查材料的证据地位如何确认,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比如关于辨认、侦查笔录的问题,采用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所获得材料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等。这次修订都承认了它们证据地位。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均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修正案草案对这个标准进行了细化。草案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汪建成说,关于证明标准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究竟什么是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确实、充分到什么程度,法律上不明确。这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最好注解。这是一个明显进步。
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证明标准中列举的三个条件,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排除合理怀疑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证据标准,就是说认定的事实所存在的怀疑,必须要做到有具体根据,建立在对案件客观事实的综合分析上,在法官内心确信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从而达到排除合理怀疑。
去年,中央政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
汪建成介绍,去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则,虽然主要是针对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但是不仅仅限于死刑案件,而是多年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运用的一个总结。这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精神和实践经验,拟将其纳入法律,从立法层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专家指出,通过程序设计使得司法机关严把证据关,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形成法庭初步审查-控方提供证据-控辩双方质证-法庭审查处理等一套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有了比较系统的程序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
曾有学者呼吁制定我国的证据法。对此,汪建成认为,证据放在什么立法体例当中,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做法。因为证据问题离不开诉讼程序,是在诉讼过程中运用的证据。离开了诉讼程序,证据就没有寄身之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区别很大,证据的收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也很不相同。比如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公权力收集,民事诉讼中是私权利来收集证据,公权力收集的证据排除规则,对私权利收集的证据就无法使用。目前来看,我国很难形成统一的证据法。
延伸阅读:法规再改:总结实践经验 完善诉讼制度
2011最新刑法全文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证据为王--透视刑事证据法条的增修”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005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