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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人可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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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公布《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以下情形停止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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