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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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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就是我国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般原则在刑法中的贯彻,是我党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的地位,不搞特权的体现。
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有两方面的含意:
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党同其他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建党80周年来,我党一直把群众比作水,把自己比作鱼,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和群众保持着血肉联系。从不搞特权,从不将自己凌架于群众之上。在立法上也是如此,它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写进了宪法和刑法。立法上的平等体现了我党和群众的平等地位。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要求的就是依法办事,只要犯了罪,不管他资格有多老、地位有多高、功劳有多大,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是平等的、公正的。
二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法律制定以后,即应贯彻实施。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在两个基本的方面于以实施。一方面,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犯罪性质和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平等;任何犯罪人均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在定罪量刑时有区别。如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其行为触犯刑法被判处死刑一例,就体现了这一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都应当受到保护;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即无论是追究犯罪,还是保护被害人,均应切实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视犯罪人或特定的个人情况而依法律规定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例如,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性质、情节严重,危害大的从严,对犯罪性质、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从宽;对主犯或首要分子从严,对从犯、胁从犯从宽;对犯罪既遂的从严,对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从宽;对犯罪后拒不悔改与继续犯罪的从严,对真诚悔改、坦白或有立功表现的从宽;对惯犯、累犯、流窜犯从严,对初犯、偶犯、青少年犯罪从宽。由此可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互配合起来,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精神,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
由于我国是一个有封建历史的国家,人们的思想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加之现实生活中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其他复杂因素对公平执法的干扰,以及有的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有待提高等方面的因素,我们在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耐人寻味的地方,有悖于这一原则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目前,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加快我党实现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执法的平等与公正和腐败现象有着一定的关联性。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天不铲除,平等与特权就处在激烈的较量中,真正实现刑法平等这一原则,也同样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内强素质,外排干扰,付出艰巨的、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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