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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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以下就由作者为您介绍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政治犯不引渡。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个人观点认为,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引渡条约法律依据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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